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 95 年 12 月 2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統籌規劃,其實 施範圍區分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負責督導。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負責督 導。

第3條
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專科以上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 由各校定之,並報本部備查。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 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由本部定之。

第4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 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名稱為國防通識,必修四學分,選修學分數由各校 定之。

具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已服完兵役之學生,就讀各級學校,得依相關規定, 申請免修軍訓課程。

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專科學校、專科進修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學生,其軍訓課程仍依本辦法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5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由軍訓教官、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等軍訓 人員實施。

軍訓人員設置基準、員額編配、敘薪基準、甄選、介派、考核考績等規定 ,由本部定之。

第6條
學校軍訓課程所需之武器、彈藥及管理,由本部協調國防部處理之。

第7條
軍訓人員之待遇,由服務之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依規定編列預算。

私立學校軍訓人員之待遇,由本部編列預算核實撥發。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實施評鑑,由本部每年以實地訪查方式辦理之 。

前項評鑑之結果,應依規定辦理獎懲。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