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8 日)
第5條
申請教練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 證書費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 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