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8 日)
第12條
教練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一、謹守專業倫理,發揮身教與言教之功能及展現運動風度。

二、維護運動員權益。

三、配合運動員之身心發展,訂定訓練計畫,從事指導、訓練之工作,避 免過度訓練。

四、熟悉訓練原理及比賽規則,並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五、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