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運動設施範圍及認定標準  ( 101 年 04 月 25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供各該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之運動建設 而其規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單項運動場館不含土地價值而造價達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且觀 眾容納席次達三千人以上。

二、運動休閒園區不含土地價值而造價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中運動 設施造價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