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協助作業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
三、依法登記立案且具有辦理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