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際運動賽事協助作業辦法  ( 104 年 11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指我國主辦或申辦之頂級、高競技水準之 國際賽事。

前項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賽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推展 之運動種類。

二、具有一定賽會等級及知名度。

三、在國內具有相當規模之運動環境、運動人口或觀賞人口。

四、舉辦經費達一定規模。

五、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水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認定基準,由本部另定之。

第3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

三、依法登記立案且具有辦理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之公司。

第4條
主管機關協助方式如下:

一、輔導重點國際運動賽事等相關申辦、籌備、運作管理事項。

二、提供顧問諮詢服務。

三、提供跨部會行政支援。

四、除前條第三款公司外,提供經費補助。

前項第四款經費補助,依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5條
申請單位辦理重點國際運動賽事,而有協助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向本部申 請協助;其書面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賽事名稱、時間及地點。

二、參賽國家數及隊(職)員數。

三、需申請協助事項。

前項需申請協助事項,得由本部召集相關機關(構)及團體研商。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