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 101 年 03 月 16 日)
第6條
本會應於收受各該參加單位招商績效報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邀集 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各該相關機關及本會人員組成審查會 辦理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