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 101 年 03 月 16 日)
第5條
本辦法規定評比,每四年舉辦一次。

本會應於舉辦評比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函請各該參加單位參與評比。

各該參加單位,應於評比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依本辦法規定向本會提交 招商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