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 101 年 03 月 16 日)
第3條
各該參加單位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著有績效者,本會依 據本辦法規定,以分組評比方式辦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