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 101 年 03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加單位:指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合稱地方政府)依據 本辦法規定參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獎勵者。

二、受獎單位:指前款參加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審查結果而發給獎 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