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07 月 27 日)
第23條
擔任經銷商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有前條各款情形。

二、出租或出借經銷證。

三、提供非法彩券之相關訊息、資料。

四、其他不正當之活動或違反誠實信用之行為。

五、商業負責人變更。

經銷商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 未繳回者,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