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管理 ( 104 年 07 月 27 日)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經銷商:

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 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三、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 不適合擔任經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