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承辦單位應於本賽會舉辦二年前成立籌備會,辦理各項籌備事項;籌備會
成員如下:
一、承辦單位首長。
二、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全民運動及運動設施單位主管。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教育文化處處長。
四、本賽會參加單位(即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五、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秘書長。
六、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秘書長。
七、本賽會舉辦競賽種類之團體代表。
八、其他:由承辦單位視實際需要,經本部核准後聘任之。
前項籌備會,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規劃本賽會各項籌備工作,並
成立籌備處,執行籌備工作;籌備處得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
召集人聘任之。
承辦單位由本部指定辦理本賽會者,籌備會至遲應於辦理一年前成立,不
受第一項二年前成立規定之限制。
承辦單位應設運動競賽審查會,專責處理運動競賽事項。
第二項籌備會組織章程及第四項運動競賽審查會組織簡則,由承辦單位擬
訂,連同委員名單,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