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5條
申請單位應依本準則規定,於本賽會預定舉辦年度三年前之七月至八月間 ,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內容。

第一項申請期間屆滿而無申請單位提出申請者,本部得協調指定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具有舉辦能力之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