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承辦本賽會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
二、籌備會:申請單位為執行本賽會申辦各種相關工作之執行,而籌組之 臨時性任務編組。
三、承辦單位:指申請單位經本部依本準則規定核定為本賽會之辦理者。 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參加單位:指依本準則規定指派選手參加本賽會賽事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
五、籌備處:承辦單位為執行各相關工作而於籌備會下設之臨時性任務編 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