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8條
承辦單位應於本賽會結束後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五份,報本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內容應包括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籌備會委員、籌備 處工作人員名單、運動種類(項目)、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 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競賽人數統計(以運動種類統計)、 獎牌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各客觀項目成績紀錄、籌備會議紀錄及 檢討與建議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