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6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本賽會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