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5條
本賽會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籌備會召集人致歡迎詞。

五、會長致詞。

六、恭請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本賽會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本賽會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籌備會召集人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本賽會開、閉幕典禮致詞,每人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宣 導表演,以四分鐘至七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