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4條
本賽會參賽選手,應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原住民;其原住民之身分,依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認定之。

前項選手未滿二十歲,依傳統民俗運動及國際運動賽會規範所定年齡規定 有參賽權利者,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本賽會之選手,其參賽資格、成績基準、人數、隊數之限制、前二項規定 等事項,由籌備處依競賽規程及各運動種類競賽技術手冊之規定審查,經 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賽;其有爭議者,由運動競賽審查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