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7 月 01 日)
第12條
本賽會舉辦之運動,分類如下:

一、原住民族特有或傳統民俗之運動。

二、具優勢或屬團體性,適合推動於多數原住民族之運動。

本賽會每次舉辦之運動種類,合計不得逾十五種,並以前項第一款運動為 主;其並不得低於舉辦種類總數二分之一。

本賽會舉辦之運動種類,由承辦單位依地方特色、場地設備及經費籌措等 條件規劃,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