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六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指依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由各級學校聘任專門從 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