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指依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由各級學校聘任專門從 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