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聘任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7條
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練,並 於一校專任。

各級學校合聘教練之條件、比率、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