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教練之聘任,分初聘及續聘,其聘期均為一年;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但實施績效評量當年度,於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委會)完成評量,經學校核定不予續聘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
任。
前項初聘之對象,以經各級學校教練資格審定合格,且獲有各級教練證者
為限。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
,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聘任後最近三年之服務成績通過績效評量
者,學校得依各該規定予以改聘,並自審定改聘之日起改支:
一、聘任後取得較高級別教練證,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二、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依前項規定應聘較低級別之教練,於聘任後
其服務績效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定較高級別之
規定,經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