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聘任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6-2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調整所屬公立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種類(項目),或因 培訓實際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得辦理教練之遷調作業,並由校長聘任; 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