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聘任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6-1條
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學校或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教練,應優先輔導 介聘。

前項教練之介聘,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後,由校長聘任。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或身體衰弱 或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者,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