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教練評審委員會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教練之遴選:
一、擬訂遴選所需教練等級、學經歷、證照資格等條件、遴選方式、成績
配分比率及符合學校發展需要等相關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後公告實施。
二、受理報名,並查核相關證件及資料。
三、召開會議審議,必要時並辦理專業學科及術科甄試。
四、通過錄取名單,送委託學校校長聘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練之遴選者,除有第十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不應通過外,其餘應予通過,由校長聘任
之。
專科以上學校及自行辦理遴選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教練評審委員會辦
理教練之遴選程序,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並提報擬錄取名
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教練之學歷證件、成績證明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經教練評審
委員會評議確定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教育部通函
各級學校;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