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聘任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3條
各級學校為辦理教練之遴聘及成績考核,應設教練評審委員會,由委員五 人至七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家 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前項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