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服勤及職責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15條
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 ;其職責如下:
一、服務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二、服務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三、服務學校非上課期間運動訓練事項。
四、服務學校運動發展事項。
五、參與服務學校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及會議。
六、接受服務學校指派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遵守服務學校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