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服勤及職責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15條
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 ;其職責如下:

一、服務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二、服務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三、服務學校非上課期間運動訓練事項。

四、服務學校運動發展事項。

五、參與服務學校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及會議。

六、接受服務學校指派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遵守服務學校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