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之服勤時間,由服務學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
需要定之,不受上課時間限制;其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教師請
假規則之規定。
前項服勤時間,包括寒暑假。
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並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
。
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
選手者,其借調或培訓期間應予帶職帶薪;服務學校應依規定聘用具合格
教練證之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薪資應由借調或培訓單位支付。
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
;其職責如下:
一、服務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二、服務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三、服務學校非上課期間運動訓練事項。
四、服務學校運動發展事項。
五、參與服務學校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及會議。
六、接受服務學校指派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遵守服務學校相關規定。
教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職;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服
務學校核准。校內外兼課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