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服勤及職責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14條
教練之服勤時間,由服務學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 需要定之,不受上課時間限制;其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教師請 假規則之規定。

前項服勤時間,包括寒暑假。

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並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 。

第14-1條
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 選手者,其借調或培訓期間應予帶職帶薪;服務學校應依規定聘用具合格 教練證之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薪資應由借調或培訓單位支付。

第15條
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 ;其職責如下:

一、服務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二、服務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三、服務學校非上課期間運動訓練事項。

四、服務學校運動發展事項。

五、參與服務學校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及會議。

六、接受服務學校指派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遵守服務學校相關規定。

第16條
教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職;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服 務學校核准。校內外兼課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