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服勤及職責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14-1條
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 選手者,其借調或培訓期間應予帶職帶薪;服務學校應依規定聘用具合格 教練證之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薪資應由借調或培訓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