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  ( 93 年 08 月 0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賽會時間,包含運動賽會之比賽期間及賽前集訓期間。

本辦法所稱國內賽會,指全國性、地方性、特定對象及選手所屬單位內部 之單項運動競賽或綜合性運動會。

第3條
具下列國際性運動賽會 (以下簡稱國際賽會) 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 加國際或國內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國際賽會;各國際賽 會時間重疊者,並依下列優先順序參加比賽: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亞洲運動會。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

四、東亞運動會。

五、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六、世界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或公開賽。

七、亞洲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或公開賽。

八、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九、世界青、少年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

十、亞洲青、少年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

十一、亞洲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奧林匹克運動會資格賽與前項賽會時間重疊時,選手應參加之比賽,由全 國單項運動協會評估後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體委會) 國家運動 選手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國訓中心) 審查,並報請體委會核定後定之,不 受前項各款順序之限制。

第4條
國際性邀訪比賽與國內賽會之賽會時間重疊時,由選手所屬組隊單位自行 決定參加之賽會;組隊參賽之單位不同時,由各組隊單位協商定之。

第5條
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之組訓及參賽事宜,由與各該相關國際賽會具直接關 係之全國性運動組織負責。

第6條
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參加國際賽會之年度行事曆,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 會協調各該協會統籌編排;舉辦國內賽會之年度行事曆,由中華民國體育 運動總會協調各該協會統籌編排。

前項年度行事曆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排完成,並公布上網。

第7條
選手未依第三條之規定參加國際賽會者,相關全國性運動組織得依組織規 定予以議處。

第8條
全國性運動組織未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者,體委會得停止其年度經費補助 。

第9條
學校運動團隊未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者,體委會得函請其所屬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