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具下列國際性運動賽會 (以下簡稱國際賽會) 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
加國際或國內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應優先參加國際賽會;各國際賽
會時間重疊者,並依下列優先順序參加比賽: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亞洲運動會。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
四、東亞運動會。
五、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六、世界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或公開賽。
七、亞洲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或公開賽。
八、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九、世界青、少年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
十、亞洲青、少年單項運動錦標 (盃) 賽。
十一、亞洲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
奧林匹克運動會資格賽與前項賽會時間重疊時,選手應參加之比賽,由全
國單項運動協會評估後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體委會) 國家運動
選手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國訓中心) 審查,並報請體委會核定後定之,不
受前項各款順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