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12 日)
第9條
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國 際運動賽會,擬向體育署申請補助者,應於向國際體育運動組織申請舉辦 前,擬具計畫,報體育署核准後,始得辦理;其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場地設施規模及其配套條件。

二、觀眾參與評估。

三、參賽各隊(主隊)實力。

四、參賽人員安全維護。

五、活動程序及內容安排。

六、主辦單位之行政管理、人力配置及財務規劃(包括自行籌措財源能力 )。

七、舉辦地點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協助。

八、舉辦城市氣候、舉辦期間天氣、週邊環境及安全評估。

九、我國代表隊參賽名稱、旗、歌及儀程(軌)等相關規範。

十、其他體育署指定事項。

前項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或政府取得國際運動賽會舉辦權後,應就前項計 畫為必要之調整後,據以向體育署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內交通費、保險費、印刷費、佈置費及場租費 ;其補助金額,不超過體育署核算賽事總經費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