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國
際運動賽會,擬向體育署申請補助者,應於向國際體育運動組織申請舉辦
前,擬具計畫,報體育署核准後,始得辦理;其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場地設施規模及其配套條件。
二、觀眾參與評估。
三、參賽各隊(主隊)實力。
四、參賽人員安全維護。
五、活動程序及內容安排。
六、主辦單位之行政管理、人力配置及財務規劃(包括自行籌措財源能力
)。
七、舉辦地點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協助。
八、舉辦城市氣候、舉辦期間天氣、週邊環境及安全評估。
九、我國代表隊參賽名稱、旗、歌及儀程(軌)等相關規範。
十、其他體育署指定事項。
前項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或政府取得國際運動賽會舉辦權後,應就前項計
畫為必要之調整後,據以向體育署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內交通費、保險費、印刷費、佈置費及場租費
;其補助金額,不超過體育署核算賽事總經費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