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12 日)
第7條
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各級政府及學校舉辦或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 第六款國際運動賽會或會議,除依各該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會章規定外,應 遵行下列事項:

一、使用國名、國旗及國歌。但所使用名稱及旗、歌經教育部核定,向國 際體育運動組織登記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以中華臺北名稱參加者,開幕典禮應以英文或其他文字縮寫 TPE 之 T 字母列序。

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各級政府及學校應事先與賽會主辦單位洽妥前項事 宜;中華奧會並應積極予以協助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