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12 日)
第6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職務,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相 關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向體育署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郵電費、文具費、印刷費、公共關係費及國內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