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12 日)
第5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職務,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相 關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外交通費、保險費及出國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