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12 日)
第4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國際體育運動組織職務,應遵行下列事 項:
一、積極參與各該組織會務活動。
二、協助我國代表團隊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或會議。
三、協助我國體育運動團體爭取國際運動賽會主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