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12 日)
第13條
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賽會達體育署公告基準者,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八 款之競賽,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學校主管機關向體育署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依競賽地點路程,採定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