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12 日)
第12條
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邀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外國籍人士訪問我國,得 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體育署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及國內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