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12 日)
第11條
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及學校所屬人員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會議,得檢 具證明文件、資料,由其團體或學校,向體育署申請補助,直轄市、縣( 市)立學校由其主管機關向體育署申請補助;同一會議,其每一申請案, 以補助一人為限。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外交通費、保險費及出國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