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12 日)
第10條
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會議,得檢具證明文件、資 料,向體育署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內交通費、保險費、印刷費、場租費及佈置費 ;其補助金額,不超過體育署核算會議總經費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