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總則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7條
本會補助辦理各該年度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各種 經費提領及支用,應建立確實明細帳冊,俾利查核。

補助經費使用,應限與計畫內各種活動相關支出而不得作為各該受補助單 位人事費用、辦公設施設備費用、禮品費用、會宴費用及行政維持費用( 例如:辦公處所租金、水費、電費、維護費用、辦公庶務費用及其他辦公 行政雜項支出等)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