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總則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5條
其經本會依本辦法規定核定之各該年度計畫、活動計畫或各種經費分配比 例而嗣後有執行困難或調整者,應敘明變更理由或另行研擬變更計畫,報 本會核准。其未經本會核准者,不得核銷。

前項調整以一次而經費流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限。但其有特殊情形經 本會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