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於各該年度開始前,按本會公
告受理申請或通知受理申請期間分別提送各該年度計畫總表、含各該經費
概算分表(格式詳如附件一至附件十)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核定後,依本辦
法各章規定程序及時間,提送各該分項活動計畫報本會指定單位核備後,
據以執行。其各該年度計畫項目而未經本會核定者,不予補助。但其經本
會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單位所送各該年度計畫及相關資料,本會得衡酌其前一年度計畫
執行情形、最近一次體育團體訪視評鑑及參加國際性運動賽會成績等情形
,分別核定各該年度補助額度。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核定額度,併同社會贊助預算總額(應占各該年度總
額百分之十以上),依本辦法規定另行調整各該年度計畫及相關資料報本
會核備。
本會審查前項各該年度計畫,得依單項運動特性指定必辦項目,並得以各
該年度整體審查,一次核定補助總額。
第一項經本會核定補助活動者,應依本會核定計畫執行。但經本會專案核
定變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