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附則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36條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廢止或繳回其當年度全額或 部分補助,或追繳其所受補助,並得於核定次一年度對於各該補(捐)助 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或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停止受理本辦 法所定有關經費補助申請:

一、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或核銷而跨越年度。

二、經本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逾期達三個月。

三、未依本會核定各該年度計畫執行而達三個項次以上。

四、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辦理而經本會通知補正仍未補正。

五、經本會考核而其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或有虛(浮)報 等情事。

六、無特殊理由而未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且經本會通知補正未補 正達五個項次以上。

七、未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執行經費經本會通知 補正而未補正。

八、所屬選手一年內有二名以上違反世界反禁藥組織 (World Anti-Doping Agency,即 WADA) 相關規範而使用運動禁藥 且經查屬實。

九、未配合本會重要政策辦理。

十、違反國際體育運動組織規範或本會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