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附則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35條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得撤 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其所受補助,並自通知改善期限屆滿當時起一年內不 予補助:

一、未按本會核定計畫執行。

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

三、未按規定核銷或逾期尚未核銷。

四、妨害其他申請單位經費申請。

五、妨害其他受補助單位對於本會核定計畫執行。

六、對於本會或本會人員聲譽有所詆譭者。

受補助單位依各該年度計畫核定而有前項情形者,其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 ,本會得暫緩撥付其後各期經費補助。其仍不能改善者,本會得廢止其後 各期經費補助。

第36條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廢止或繳回其當年度全額或 部分補助,或追繳其所受補助,並得於核定次一年度對於各該補(捐)助 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或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停止受理本辦 法所定有關經費補助申請:

一、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或核銷而跨越年度。

二、經本會通知改善而未改善逾期達三個月。

三、未依本會核定各該年度計畫執行而達三個項次以上。

四、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辦理而經本會通知補正仍未補正。

五、經本會考核而其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或有虛(浮)報 等情事。

六、無特殊理由而未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且經本會通知補正未補 正達五個項次以上。

七、未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執行經費經本會通知 補正而未補正。

八、所屬選手一年內有二名以上違反世界反禁藥組織 (World Anti-Doping Agency,即 WADA) 相關規範而使用運動禁藥 且經查屬實。

九、未配合本會重要政策辦理。

十、違反國際體育運動組織規範或本會法令規定。

第37條
未依第六條經費基準附註服裝製作規定辦理且經查明屬實者,本會應追繳 各該服裝補助費,並得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其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保險者,本會應撤銷、廢止或追繳各該補助款項。

第38條
本會主管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而牽涉本會補助事項且未有其他明文 規定者,亦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處理之。

第39條
本會對於本辦法補助申請受理、輔導考核、訪視監督、經費核撥及核銷等 作業,得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第40條
本會各該年度經費不足而申請單位所提各該申請縱有符合本辦法補助規定 者,本會仍得不予補助。

第4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