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得撤
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其所受補助,並自通知改善期限屆滿當時起一年內不
予補助:
一、未按本會核定計畫執行。
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
三、未按規定核銷或逾期尚未核銷。
四、妨害其他申請單位經費申請。
五、妨害其他受補助單位對於本會核定計畫執行。
六、對於本會或本會人員聲譽有所詆譭者。
受補助單位依各該年度計畫核定而有前項情形者,其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
,本會得暫緩撥付其後各期經費補助。其仍不能改善者,本會得廢止其後
各期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