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附則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35條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得撤 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其所受補助,並自通知改善期限屆滿當時起一年內不 予補助:

一、未按本會核定計畫執行。

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

三、未按規定核銷或逾期尚未核銷。

四、妨害其他申請單位經費申請。

五、妨害其他受補助單位對於本會核定計畫執行。

六、對於本會或本會人員聲譽有所詆譭者。

受補助單位依各該年度計畫核定而有前項情形者,其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 ,本會得暫緩撥付其後各期經費補助。其仍不能改善者,本會得廢止其後 各期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