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總則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3條
申請單位辦理本辦法規定之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本 會申請經費補助。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團體或企業配合本會各該年度重要政策辦理體育活動、運動產業發展及國 內外賽會之行銷或轉播且經本會專案核定者,亦得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