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體育文物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22條
本章補助範疇如下:

一、首次籌設體育文物館(或陳列室)且符合前條補助範疇之非資本支出 者,其補助額度以經本會核定計畫預算百分之七十為限。

二、發揚我國優良體育文化精神辦理體育文化推廣活動者,並視其計畫重 要性及效益,補助額度以經本會核定之計畫預算二分之一為限。

三、傳承先人體育文化資產辦理體育文物史料(含數位內容)編纂者,本 會得視其計畫重要性及效益,補助額度以經本會核定計畫預算二分之 一為限。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及其基準,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